導語
疫情期間,員工隔離在家卻接到裁員的消息,期間沒有等來公司的說明和解釋,合不合理?與公司對簿公堂,申請公司支付未發(fā)放的工資補貼以及相應賠償金,法院該不該支持?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為勞動者帶來十足的底氣!
胡某原是某汽車銷售公司駐山東青島的業(yè)務銷售人員,2016年入職,3年合同期滿后,又續(xù)簽了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0年3月,胡某因疫情被隔離在家,期間收到了公司發(fā)布的部門裁撤公告及解約通知。同年5月15日,該公司關停了胡某工作相關賬戶并郵寄勞動合同解約證明書。
胡某說:“公司解約時我還在家隔離,他們既沒向工會說明情況也沒有合理的解釋,我很不能理解?!?/p>
2020年5月底,胡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及薪資,仲裁裁決,支持胡某部分請求。之后,胡某向蕭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標準兩倍的賠償金、合同期內未休年休假工資、尚未支付的兩個月差旅補貼等約12.6萬元。
“我們與胡某解除勞動關系是基于經濟性裁員的合法解除,按要求提前了30天通知胡某,胡某無權要求支付賠償金”。審理中,公司認為,每月支付的差旅補貼是對差旅費的報銷,不屬于薪資;公司因疫情導致復工推遲,這期間的休假可先折抵胡某的未休年休假天數。
蕭山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該公司支付胡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及差旅補貼共9萬余元。該公司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訴。杭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庭審錄像截圖
公司違法解約,應當賠償!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郭宸光:本案中,該公司在胡某因疫情原因被隔離期間以公司經營狀態(tài)不佳為由對其采取經濟性裁員,在裁員的程序及時間方面均存在不合法合規(guī)的情形。首先,在裁員程序上,該公司裁員前并未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也未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其解除程序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其次,在裁員時間上,該公司在胡某隔離期間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guī)定。因此,該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胡某違法解除賠償金。
關于差旅費和未休年休假工資,本案中,該公司每月發(fā)放的差旅費屬于固定發(fā)放的現金補貼,并非報銷款,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yè)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規(guī)定,應計入工資總額,且該公司并未就疫情期間休假抵扣年休假事項與胡某協(xié)商一致,也未通知胡某,故疫情期間不能抵扣年休假,該公司應足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必須一提的是,企業(yè)在經濟性裁員時,應當注意嚴格遵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于裁員的具體人數、民主程序、報備流程、裁員時間等均應嚴格執(zhí)行,否則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后果。
用法治力量迎戰(zhàn)
疫情下勞資市場的“大考”
全國人大代表 劉廷:近期,隨著疫情反復,全國多地再度進入“社會靜默期”,勞資市場面臨種種問題和困難。如何支持勞動者的合理訴求、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令人深思。而有效運用法治力量,規(guī)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律行為,應當是保障勞資市場中各方權益的必經之路。
疫情期間,多地政府及時發(fā)布了關于穩(wěn)定勞動關系的相關政策文件,加強了對疫情期間容易發(fā)生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等糾紛的關注和重視。在本案審理中,對于公司提出自身是基于經濟性裁員的合法解除的抗辯,法院沒有支持,而是通過裁判支付賠償金等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讓勞動者在糾紛的妥善化解中感受到司法關懷,提升勞動者的就業(yè)信心。
二審法院確認了一審法院關于支持保障勞動者合法訴求的判決,也體現了對審理涉勞動關系糾紛秉承的審慎性和合法性原則。其判決思路,以及判決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性文件,對于當前疫情多發(fā)期間的勞動關系穩(wěn)定來說具有一定的司法指導作用。
疫情是一次“大考”,企業(yè)與勞動者作為利益和事業(yè)共同體,均應增強法治意識共同應對,加強協(xié)商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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